國務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志愿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規范管理和活動開展等進行了系統規定。專家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發展,提升志愿服務整體效能。
明確志愿服務組織法律地位 志愿服務組織是志愿服務的重要主體?!稐l例》明確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芳表示,志愿服務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等組織。志愿服務組織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在志愿服務組織的形式方面,條例明確,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
中國志愿服務聯合會副會長趙津芳說,這有助于理清志愿服務組織與其他社會服務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推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明確定位、強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領域,有效釋放創造力和生產力,提高志愿服務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專業化是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趨勢。只有更多地發揮個人的專業智慧和經驗,服務于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解決社會問題。”李芳說?!稐l例》對此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確立志愿服務運行規則 《條例》明確,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趙津芳表示,《條例》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協議的方式促進了志愿服務活動的制度化、常態化。
“《條例》要求加強對志愿者招募、權利保護、能力培訓、服務安排、激勵回饋、經費保障、信息記錄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了相應的投訴、舉報等監管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志愿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黨秀云說。
根據《條例》,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條例》從調整志愿服務關系入手,重在推進志愿服務關系的規范化、制度化,突出強調志愿服務關系當事人的權益保護。”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說,規范志愿服務活動,制止和糾正志愿服務領域的違法行為,維護志愿服務關系,是志愿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提升志愿服務整體水平 為促進志愿服務發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
《條例》同時規定,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積極的政策引導與政府支持,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各種社會資源,有助于志愿服務文化與理念的普及與形成,有助于多元合作的志愿服務供給模式的形成,有助于志愿服務逐漸步入常態化與社會化的發展軌道。”黨秀云說。
趙津芳表示,根據《條例》對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的定位,未來志愿服務行業組織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行業責任。
“要發揮先行規范和自我約束作用,引導行風建設,加強行業監督,為志愿服務組織監管提供有力輔助。”趙津芳說:“在志愿服務組織服務方面要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促進行業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創新,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爭取有力支持,為進一步提升志愿服務行業的整體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作出應有貢獻。”
責任編輯:孔嶠嶠 標簽:志愿服務,條例,解讀